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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荣华饼家获最高法院确认“荣华月饼”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

图:右至左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厂长——袁应驱

温 旭——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咨询专家、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董咏宜——广州律协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在新闻发布会上,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温旭教授详细介绍了案件的背景和判决内容。2024年1月,荣华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认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满足知名商品一般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尽管同类商品已有注册商标存在,但两项权利并不存在法律冲突,双方经营者应规范权利行使,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均可辨识。为鼓励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香港荣华公司方的“荣华月饼”为知名商品,其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他人不得擅自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明确认定荣华公司对“荣华月饼”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益,荣华公司在国内大陆地区使用“荣华月饼”合法合理。

温旭教授还提到,这个案件在2012年最高法院已经审理过一次,此次判决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此前判决不当抗诉引起的,经过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在的判决已经生效,不会再有后续程序。

针对市场上两个荣华品牌如何区分的问题,温旭教授明确指出,依据最高法院的判决,只要注册商标有效的情况下,两者应该是各自规范使用。苏氏荣华在产品及宣传上,要严格使用其带圈荣华注册商标。而香港荣华则使用其长期使用的魏碑书法家字体的繁体荣华月饼。苏氏荣华有权以正当方式依法使用“荣华月饼”四字称呼、客观叙述其月饼商品。但若非依法正常使用、特别是仿冒香港荣华公司方知名商品“荣华月饼”中四字使用方式使用时,仍会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构成不正当竞争。

图:左至右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厂长——袁应驱

温 旭——国家级突出贡献专家、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件咨询专家、广东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香港荣华食品制造业有限公司董事经理、大荣华酒楼行政总厨——梁文韬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刘立中

董咏宜——广州律协商标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律协竞争与反垄断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东莞荣华饼家有限公司表示,将严格遵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规范使用“荣华月饼”品牌,并致力于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同时,公司也呼吁所有市场参与者尊重知识产权,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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